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676号原告:诸暨中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109号3002室、3006室。
法定代表人:侯晓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江,北京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鼎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9号3幢5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朱凌。
第三人:朱凌,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刘光宇,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澳大利亚国籍。
原告诸暨中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鼎巅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凌、刘光宇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2017年8月11日,原告诸暨中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中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中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诸暨中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诸暨中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