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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泗洪县昊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民初378号
案件名称378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泗洪县昊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昊阳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37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昊阳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瑶沟乡官塘住宅小区对面东第一家。

经营者:杜学虎,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昊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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