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280号 原告:冠县冠州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投资人:马洪雨,厂长。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广诚厨卫经营部,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刘光强。
原告冠县冠州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广诚厨卫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冠县冠州塑料制品厂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冠州塑料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冠州塑料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冠县冠州塑料制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