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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桂林联盟数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桂0303民初652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桂林联盟数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桂林联盟数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3民初65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联盟数码经营部,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智能大厦一楼33号经营者:张超,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联盟数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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