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06之一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襄阳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阳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广益量贩店。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号。
负责人:刘锐,该量贩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萍,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宗善,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襄阳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襄阳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广益量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