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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文登区讯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0民初21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文登区讯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区讯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初21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区讯捷手机店,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

经营者:邢剑波,男,195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船,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文登区讯捷手机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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