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4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翟镇店,住所地新泰市翟镇府前街39号。
主要负责人:颜承���,经理。
被告: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金斗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郭成虎,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匡伟,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翟镇店、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