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初5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宗其,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宗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美的”、“Midea”、“美的Midea”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美的集团授权原告在电热水壶、燃气灶等系列产品上使用其享有的所有商标,针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美的”系列商标作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被告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假冒的美的电热水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涉“美的”商标于1999年1月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董华敏审判员 陈澜竞审判员 查世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雅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