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476号原告:苏州欧普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杨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竞彤,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飞鹤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簕竹角宏发创新园3栋2楼西侧、3楼整层、4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肖德木。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苏州欧普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深圳市飞鹤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欧普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欧普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欧普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苏州欧普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