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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口巧儿超市、北京京邑龙腾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7民初13837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口巧儿超市、北京京邑龙腾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邑龙腾商贸中心,北京南口巧儿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383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邑龙腾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大街1号。

经营者:赵二巧,女,1979年3月1日出生。

被告:北京南口巧儿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大街21号。

经营者:周立涛,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邑龙腾商贸中心、北京南口巧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邑龙腾商贸中心、北京南口巧儿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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