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494号原告:杨睿智,男,侗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东锦,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冬生,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彩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语。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杨睿智诉被告深圳市彩维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3××××.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杨睿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