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初144号 原告:鹰演医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禹彤,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雨,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仙居县南晨电子产品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经营者:许佳。
原告鹰演医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县南晨电子产品加工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鹰演医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鹰演医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