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194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亭区好点家和餐厅,住所地山亭区汉诺中路购物中心西侧。
经营者:潘玉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亭区好点家和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