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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福娣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78号
案件名称梅福娣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梅福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顺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78号原告:梅福娣,女,汉族,1964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顺林,男,汉族,1985年9月22日,住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石塔二村25组。

原告梅福娣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顺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梅福娣2021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福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梅福娣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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