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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宇兴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6民初16209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宇兴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宇兴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620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

法定代表人王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宇兴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向南四区23栋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0。

法定代表人郑佳宇。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宇兴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宇兴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剩余1275元退还给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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