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健德,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梁炎燎,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嘉莹,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LANSCOTTROBINSON,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杏秀,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浩瑜照明电器厂。
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苏健德。
上述两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炎燎,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嘉莹,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苏健德因与被上诉人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下称比肯公司)及原审被告黄杏秀、中山市古镇浩瑜照明电器厂(下称浩瑜电器厂)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8003××××.1)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因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中山市,而原审法院依法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苏健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苏健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苏健德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没有进行开庭审理,就认定本案由其实行跨区域管辖,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的规定,上诉人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广东省广州市,无论依据哪一个管辖标准,原审法院均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况且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所在地域一致,均在广东省中山市,故由该地法院管辖更符合“原告就被告”原则,且有利于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亦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
被上诉人比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苏健德、黄杏秀、浩瑜电器厂作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中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苏健德的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的规定,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再具有管辖权,故苏健德主张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苏健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苏健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