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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与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205号
案件名称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与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205号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学宇,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佛山市一马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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