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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荣幸建筑装饰材料店、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辖终101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荣幸建筑装饰材料店、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荣幸建筑装饰材料店,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1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荣幸建筑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经营者:谢先桂,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荣福,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荣幸建筑装饰材料店因与被上诉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1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广州市番禺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7〕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的内容,一审法院有权管辖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跨区管辖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55号)的内容,已指定一审法院管辖广州市番禺区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综上所述,本案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被控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一审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辖区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荣幸建筑装饰材料店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东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裁定驳回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荣幸建筑装饰材料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荣幸建筑装饰材料店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7)粤0115民初1734号民事裁定,并把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八的规定,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广州市番禺区,应当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广州市番禺区,虽然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是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55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广州市番禺区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以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因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由一审法院跨区域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荣幸建筑装饰材料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荣幸建筑装饰材料店主张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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