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93号原告:周灵慧,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棋良、吴迪,浙江匡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纳兰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工业西路龙胜时代大厦7-1法定代表人:林少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罗卫清,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灵慧为与被告深圳纳兰斯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灵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棋良,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清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深圳市纳兰斯电器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灵慧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周灵慧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灵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灵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灵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