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645号原告:代傲表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安斯巴赫工业街13号,91522。
法定代表人:弗兰克·古特蔡特,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威斯特法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英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恒瑞街28-1号。
法定代表人:付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科,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红枫爱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南里甲5号1号楼1至5层1-1三层3349。
法定代表人:杜卫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代傲表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红枫爱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5月17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傲表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英莹、XX强,被告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科,被告北京红枫爱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嵬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傲表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九千八百六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九千九百三十元,由原告代傲表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