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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乃照、林乃耀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27刑初906号
案件名称林乃照、林乃耀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乃照,林乃耀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9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乃照,男,1990年3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乃耀,男,1992年8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乃照、林乃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安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乃照、林乃耀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林乃照在位于苍南县马站镇北兴街132号开设康恒鞋业淘宝店经营批发销售生意。

期间,被告人林乃照从各地收购各类款式皮鞋,购买花花公子、意尔康、富贵鸟、奥康等商标标识,安排他人在该淘宝店仓库内对皮鞋进行贴牌加工,以冒充名牌皮鞋,并雇佣被告人林乃耀负责该淘宝店的日常销售环节。

2016年5月25日1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康恒鞋业淘宝店内查获被告人林乃耀,扣押假冒“PLAYBOY(花花公子)”皮鞋1036双,同年6月13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林乃照主动投案。

经查,该淘宝店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65460元,仓库内查获的假冒皮鞋销售金额62160元。

另查明:“PLAYBOY(花花公子)”商标的注册号为第1641450号,注册有效期间(续展)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注册人为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

“意尔康(YEARCON)”商标的注册号为第707351号,注册有效期间自2004年9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注册人为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

“FGN(富贵鸟)”商标的注册号为第10274915号,注册有效期间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注册人为宝贵鸟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

“AOKAN(奥康)”商标的注册号为第953568号,注册有效期间自2007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7日,注册人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

经比对,被告人林乃照制造的各类皮鞋标有的商标图样与“PLAYBOY(花花公子)”“意尔康(YEARCON)”等商标标识相同。

再查明:被告人林乃照在审理过程中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654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乃照、林乃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销货清单,快递本,账本,电脑主机,花花公子金属标志,意尔康金属标志,电子数据,资料光盘工商登记信息,扣押清单,接受清单,情况说明,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证明文书,商标注册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乃照、林乃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乃照系涉案淘宝店经营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乃耀受雇负责销售,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林乃照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林乃耀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和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乃照、林乃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乃照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之间判处,对被告人林乃耀在有期徒刑一年和二年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乃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乃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假冒的“花花公子(PLAYBOY)”皮鞋1036双、“意尔康(YEARCON)”金属标志100个、“花花公子(PLAYBOY)”金属标志105个、销售清单44本、账本3本、快递本1本和电脑主机一台,均予以没收。

四、暂扣于本院的被告人林乃照违法所得人民币654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丁良波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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