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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万太家居有限公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民辖终266号
案件名称泉州万太家居有限公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万太家居有限公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三明市梅列区中欣五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万太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霞溪村大墘62号。

法定代表人:洪尚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三明市梅列区中欣五金商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沪明新村**幢*层*****号店。

经营者:尤文培。

上诉人泉州万太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瀑布公司)、王子儒,原审被告三明市梅列区中欣五金商行(以下简称中欣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万太公司上诉称,中欣商行的产品系从万太公司购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泉州市,本案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

本案中,金瀑布公司、王子儒系以万太公司实施制造行为,中欣商行实施销售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为由,将万太公司、中欣商行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福建省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规定,发生在三明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中欣商行住所地为三明市,销售地亦为三明市。

现金瀑布公司、王子儒选择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应当认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万太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毅华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美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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