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8民初64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盐田区楹楹子美妆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深盐路壹海城二区**号铺。
经营者:蔡敏萍。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盐田区楹楹子美妆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盐田区楹楹子美妆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盐田区楹楹子美妆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本院减半收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