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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佳佳惠时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民终767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佳佳惠时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佳佳惠时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民终7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侹杰,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佳佳惠时装店,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北路**号楼下新村商场*楼。

经营者:夏奶明,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佳佳惠时装店(以下简称佳佳惠时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裕股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上诉人的合理费用5039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低。

1.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商业信誉、多个注册商标声誉。

2.被上诉人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以及上诉人因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和为维权支付大量费用,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

3.涉案产品系食品,牵涉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佳佳惠时装店未提交答辩意见。

张裕股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3.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039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裕股份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企业类型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生产;

其他酒(其他蒸馏酒、配制酒其他配制酒)生产等。

2009年7月7日,国家商标局授权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张裕”商标,商标注册为559523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

白兰地等。

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7月6日止。

该商标曾被国家商务部评为“中华老字号”。

2002年4月14日,国家商标局授权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解百纳”商标,商标注册为174888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

白兰地等。

注册有效期限至2012年4月13日,后续展至2022年4月13日止。

2012年国家商标局认定“解百纳”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8年10月21日,国家商标局授权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CHANGYU”商标,商标注册为501911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

白兰地等。

注册有效期限至2018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2月17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授权原告张裕股份公司使用,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含证据保全)、产品鉴定、提起诉讼,以及处理其他与商标维权相关的诉讼事宜,授权期限为上述商标注册有效期及续展期间。

2016年10月8日,张裕股份公司委托南京维邦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对其维权活动进行证据保全。

2016年10月23日,公证处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随同南京维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雨豪来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北路门头为“佳佳惠超市”的店铺(该店一侧有:“圣安大药房”),该店证照:福州市仓山区佳佳惠时装店。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雨豪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购买了标注为“特制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字样的葡萄酒一瓶(瓶身标签标注:张裕国际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并支付了购物款人民币39元,现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小票一张。

离开该店后,公证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用于取证使用的照相设备的内存状况进行检查、确认后,张雨豪对店铺外部进行拍照。

上述行为结束后,张雨豪将所购物品和票据原件交给公证人员保管,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粘贴标签后带回住处封存,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张雨豪使用公证处提供照相设备对所购物品以及封存后的物品进行拍照。

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予以证明。

张裕股份公司提供支付公证费1000元、购买产品费用39元。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民诉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可认定公证机关证据保全行为有效。

本案由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到被告经营场所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没有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对公证处保全的证据,予以采信。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系第5595235号“张裕”商标、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第5019117号“CHANGYU”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目前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应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2015年12月17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授权张裕股份公司使用,并授权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为上述商标注册有效期及续展期间。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佳佳惠时装店销售的涉案葡萄酒与张裕股份公司享有商标权核定使用的“葡萄酒”为同一种商品。

涉案葡萄酒上使用了与张裕股份公司享有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容易误导公众,涉案商品系侵犯张裕股份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佳佳惠时装店销售该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张裕股份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由于佳佳惠时装店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故其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由于张裕股份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佳佳惠时装店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利益,亦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依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佳佳惠时装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张裕股份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佳佳惠时装店赔偿张裕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福州市仓山区佳佳惠时装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第5595235号“张裕”注册商标、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第5019117号“CHANGYU”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福州市仓山区佳佳惠时装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三、驳回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6元;

由福州市仓山区佳佳惠时装店负担3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销售侵权产品,而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审对此认定正确。

张裕股份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

由于本案张裕股份公司侵权损失或佳佳惠时装店获利均无法查明,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经营规模,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以及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酌定8000元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张裕股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6元,由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毅华审 判 员 张宏伟审 判 员 蔡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曹慧敏书 记 员 陈美婷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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