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初139号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南区15-16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河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吕小布成人用品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莲池南大街4251号。
法定代表人:吕政,该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增,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县。
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吕小布成人用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