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319号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仝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颜奕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超,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三峰童车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经营者:梁存峰,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丰州镇梁里马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瑞斌,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平乡县三峰童车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以已经和被告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人民陪审员 程晓鸣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