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7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华星商场,住所地:宁阳县堽城镇省道333农商银行对面。
经营者:王华峰。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华星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