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795号原告:厦门明合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神山。
法定代表人:田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佳明,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科技工业园区(清港段)。
法定代表人:蔡贤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明合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明合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明合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明合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厦门明合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