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岱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下村社区马田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魏世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吾爱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工业村富湾工业区(石岐区美居产业园)**幢*层。
法定代表人:叶林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海葳特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号保利世界贸易中心*期(B、C栋)13层1307房(仅作写字楼功能用)。
法定代表人:李晚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纯,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岱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山吾爱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吾爱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海葳特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威特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给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给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岱峰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
因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岱峰公司主张合法来源等,只有待案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才予以审查,现阶段不予审查。
综上,岱峰公司上述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岱峰公司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岱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岱峰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岱峰公司根本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岱峰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非常明显的事实。
本案唯一的被告海葳特公司在广州,因此,应当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吾爱公司、海葳特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专利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吾爱公司起诉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岱峰公司对涉案产品在进行销售,岱峰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应为侵权行为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岱峰公司上诉提出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属于实体审理问题。
其上诉提出本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上诉无理,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