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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凤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8602民初774号
案件名称77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凤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陈凤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77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会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凤头,女,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凤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一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凡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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