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辖终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鑫雄五金工艺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西联合二村工业区。
代表人:麦健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康柏隆工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兴隆工业区A3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柔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礼军,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麦健雄,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鑫雄五金工艺厂(以下简称鑫雄五金厂)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康柏隆工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柏隆公司)、原审被告麦健雄侵害商标权纠纷的管辖权异议一案,��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初1201号之一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鑫雄五金厂上诉称:被上诉人康柏隆公司起诉商标侵权,应当首先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康柏隆公司提交的唯一侵权证据为江门市蓬江区公证处在其公证处计算机上登录所做的两份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公证,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江门市蓬江区,本案应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柏隆公司、原审被告麦健雄均没有作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对于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可管辖。
因鑫雄五金厂和麦健雄均为本案被起诉的被告,其住所地都在中山市小榄镇,故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上诉人康柏隆公司选择向两被告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且原审法院对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一审案件享有管辖权,故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鑫雄五金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