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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平与上海安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生活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821号
案件名称谢小平与上海安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生活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小平,上海安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生活谷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黑山玻璃集团江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又多新港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821号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车泾路。

法定代表人:陈梅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生活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车泾路。

法定代表人:柯炳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黑山玻璃集团江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韩祥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好又多新港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DIRKJOZEFS.VANDENBERGHE。

本院受理原告谢小平诉上海安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生活谷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黑山玻璃集团江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又多新港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48××××.7,外观设计名称“杯子(溢彩玻璃杯)”)纠纷一案后,原告谢小平于2017年9月27日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诉。

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为800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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