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1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点到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号*楼436商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CMAU8W。
法定代表人:崔伟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乌镇智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虹桥村慈云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ANP71D。
法定代表人:朱建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乌镇西大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61466033。
法定代表人:刘广明,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点到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桐乡市乌镇智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点到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桐乡市乌镇智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