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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点到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桐乡市乌镇智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4民终1669号
案件名称山东点到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桐乡市乌镇智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点到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桐乡市乌镇智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1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点到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号*楼436商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CMAU8W。

法定代表人:崔伟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乌镇智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虹桥村慈云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ANP71D。

法定代表人:朱建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乌镇西大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61466033。

法定代表人:刘广明,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点到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桐乡市乌镇智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点到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桐乡市乌镇智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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