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291号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艳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珊,女,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胖胖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庄敏云。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胖胖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58××××.1)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