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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逍林飞翔电子商店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5民初68268号
案件名称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逍林飞翔电子商店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慈溪市逍林飞翔电子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8268号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滇路18号E幢第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ALESSANDROANTONIOLUIGIPESC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家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润清,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逍林飞翔电子商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樟新南路。

经营者:张烨淼,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某某街道某某湾某号楼某某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某某镇某某居委。

本院受理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逍林飞翔电子商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系由瑞士雷莫国际控股公司在上海全资设立的子公司,主要业务是设计和生产销售电子连接器及线缆组件。

1986年雷莫即在连接器和电子领域申请注册了“雷莫”“LEMO”中英文商标,并在全球及中国具有广泛知名度。

2016年秋,原告接到客户投诉,一家名为“正凌慈达电子”的淘宝网店销售LEMO雷莫连接器等产品,而原告从未开设或委托任何主体在互联网上开设店铺经营销售雷莫的连接器。

2016年11月原告进行了公证,在淘宝网和该涉案店铺中输入雷莫可得到该店铺按客户需求提供各类型的仿制雷莫连接器,外观及用途与原告的产品一致,极易使用户误解其为与原告有关的生产商。

原告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网上描述自己的产品时,故意在明显位置使用“仿雷莫”字样,该行为导致消费者因“雷莫”字样而受到吸引,造成混淆,客观上也是利用“雷莫”商标的知名度。

同时被告的产品质量低劣,因为其描述“仿雷莫”会导致消费者认为原告的产品质量也不佳,最终使原告产品商誉受损。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其淘宝网店销售“雷莫”“LEMO”连接器及相关产品;

2、赔偿原告人民币15万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同时被告涉案被诉行为是指被告通过淘宝网店销售涉案被控侵权的产品,原告再以网络购物方式取得。

因此原告的侵权主张并非针对这一特定产品,而是包含了特定权利的所有产品,应当适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侵权行为地专门的规定,即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管辖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107号民事裁定书也持有该观点。

因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系在其淘宝网店上描述自己的产品系“仿雷莫”,造成消费者混淆,继而因购买上述质量低劣的产品导致消费者认为被仿制的原告产品质量也不佳,最终使得“雷莫”产品的商誉下降。

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因此该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

现被侵权人,即原告的住所地属于本院管辖的地域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慈溪市逍林飞翔电子商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慈溪市逍林飞翔电子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冯 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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