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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栖霞市茂路水暖管件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6民初407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栖霞市茂路水暖管件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栖霞市茂路水暖管件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407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官路村坝上陈154号101。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

被告:栖霞市茂路水暖管件经销处,经营地址:栖霞市亭口镇驻地。

经营者:李茂路,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的现专利权人,专利号为201220231053.0,专利权申请日为2012年5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生效日为2016年5月13日。

被告制造、销售的恒温阀,其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完全相同,已履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原告专利,侵犯了原告专利权,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ZL20122023105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专利权的恒温阀;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原告所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七.1规定:“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系发生在我市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受理时间为2017年8月17日,应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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