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751号原告:马鑫,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普,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佳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邹振军。
原告马鑫诉被告蒙城县佳森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07××××.4,专利名称为办公椅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马鑫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07××××.4,专利名称为办公椅座)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15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办公椅座”的外观设计专利,2011年9月14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07××××.4,该专利至今有效。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造成原告严重损失。
被告蒙城县佳森木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被告的住所地在安徽省毫州市,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其住所地之外的其他地方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
2、(2016)最高法民辖终107号裁定说明,在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通过网络购物取得被控侵权产品,不能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佛山市仅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不能确定本案的管辖;
3、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发生在全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该通知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安徽省毫州市,故请求将本案移至合肥市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该案属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即被控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该两区域均在本院的辖区范围内,即原告并无通过指定收货地的方式实质上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故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蒙城县佳森木业有限公司主张将该案移送合肥市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蒙城县佳森木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蒙城县佳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