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416号之三原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开元路311弄95号(10)幢。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伟,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格蓝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345号(4-21)室。
法定代表人:天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夜阑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广丰南路11号之一2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亚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才满,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格蓝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夜阑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