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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众鸿间酒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270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众鸿间酒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众鸿间酒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27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昃声,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威,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众鸿间酒店。

经营者:胡中友。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众鸿间酒店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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