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80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汶南镇润泰百货超市。
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商业街。
经营者:秦承美,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超市员工,住址同上。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汶南镇润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