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执保422号 申请人云南宝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乡市嘉汇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云南宝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新乡市嘉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云南宝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新乡市嘉汇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XXXX万元范围内内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7)川01民初232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
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冻结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