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369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亚洁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凤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浩。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代理人:黄蔚,女,汉族,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亚洁浩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