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100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燕,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冯氏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徐州市响山路贵邦俊园小区商业*#*****号。
经营者:李元磊。
被告:张丽娜,女,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北兆酒水经销处、被告张丽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12日书面撤回对被告张丽娜的起诉,又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