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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云龙区冯氏烟酒超市、张丽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3民初100号
案件名称100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云龙区冯氏烟酒超市、张丽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区冯氏烟酒超市,张丽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100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燕,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冯氏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徐州市响山路贵邦俊园小区商业*#*****号。

经营者:李元磊。

被告:张丽娜,女,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北兆酒水经销处、被告张丽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12日书面撤回对被告张丽娜的起诉,又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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