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179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07974223M。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孙膑路与黄河街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7609899316.法定代表人:肖东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