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564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负责人:扈友臣,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克刚,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超,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南、嘉兴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者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宝池,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行,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山东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人民政府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