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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人民政府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564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人民政府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人民政府,山东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564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负责人:扈友臣,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克刚,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超,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南、嘉兴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者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宝池,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行,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山东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人民政府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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