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23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念腾文具店,经营场所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号*****号*C。
经营者:张凤菊。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念腾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