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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菏泽中原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菏泽中原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曹县第九十九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7民初193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菏泽中原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菏泽中原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曹县第九十九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菏泽中原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菏泽中原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曹县第九十九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19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中原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万福办事处中华西路2059号。

法定代表人:李普俭。

被告:菏泽中原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曹县第九十九药店,经营场所为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庄寨镇中心转盘北100米220国道路西。

负责人:韩宏超。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菏泽中原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菏泽中原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曹县第九十九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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