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3621号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工业东路利金城科技工业园4栋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W。
法定代表人董观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军、陈博文,广东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福鼎市世界表行,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温州商城*楼*幢***号。
经营者杨紫晶。
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福鼎市世界表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鼎市世界表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