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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大统华浦口服饰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82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大统华浦口服饰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大统华浦口服饰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82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佳颖,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福,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大统华浦口服饰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圣街。

经营者:杨东华,男,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怡,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统华浦口服饰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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