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258号原告:陈如愿,女,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莲,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兄弟网仓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水娣。
被告:中山市大涌镇何超贤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何超贤。
被告:何超贤,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原告陈如愿与被告中山市兄弟网仓服装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涌镇何超贤制衣厂、何超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48××××.3、名称“裤子(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
2017年10月20日,陈如愿以与中山市兄弟网仓服装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涌镇何超贤制衣厂、何超贤达成和解协议,对方已履行完毕协议约定事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如愿申请对中山市兄弟网仓服装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涌镇何超贤制衣厂、何超贤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如愿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陈如愿负担。